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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组织明查暗访。 总局有关司局、各地两局可以委托、指定、组织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明查暗访。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要组织专项明查暗访。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 核准信息。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包括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 筛查标准。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并具有不确定性,按照《意见》分类,初步确定以下几种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 3. 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统一格式上报风险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1),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各单位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部门,并可以直接报送总局办公厅和有关业务司局。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上级部门。 (三)风险信息研判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必要时立即组织检验机构部署检验,以准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研判工作主要由各地两局食品监管部门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两局下属市级局和分支机构风险信息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部门主管食品监管工作的处室负责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调查研判,要用书面通知技术机构或专家组,并指定负责人,研判结果也要以书面方式报告。 各地两局和有关直属机构尽快确定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报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确定全系统的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 三级研判:由各地两局组织实施,并立即处置。 二级研判:由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组织实施。研判后,可直接给出研判结论并进行处置。各地两局也可视情况将二级研判结论报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确认,并形成最终研判结论。 一级研判:在各地两局组织实施二级研判的基础上,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进一步组织研判,有关结论和处置建议报总局领导,由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进行。 (四)风险信息处置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质检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各地两局和总局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协调、指导;一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应当由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