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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
【颁布时间】 2009-06-11
【实施时间】 2009-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对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如企业生产现场等,要配备质检稽察或执法人员,必要时商请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派遣公安、武警、工商、海关等人员执法。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2)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 经确认的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同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通报。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由总局有关司局负责。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由总局领导批准后报送。
  
  3. 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研判和处置的,一般由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通报、协调。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制定信息通报表格,并明确相应的通报部门。
  
  4. 地方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应当建立定期的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信息交流,特别是形成实验室检测风险信息的分享机制。紧急情况下,确认风险信息的部门可先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报。
  
  (六)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妥善做好风险信息处置的公开公布工作,避免引发炒作。需要对外公布的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系统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当按照对外发布公告、消息的规定程序处理。
  
  (七)企业报告制度。
  
  1. 各地两局应当要求辖区内被监管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包括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2. 对发现的风险信息涉及某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企业书面报告风险信息,内容要及时、准确、详实。
  
  3. 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八)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质检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各地两局或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相关问题,如涉及国内或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外主管机构、外交途径(驻华使领馆、驻外使领馆)或进出口企业核准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由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立即采取进出境预防应急措施。
  
  (五)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七)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总局将统一印发全系统的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通讯录。
  
  (八)要求各受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1至2名应急联络员。
  
  (九)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每日记录风险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附:1.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送表(略)
  
  2. 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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