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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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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的受委托机构拒绝受理或退回委托的案件;
  (六)其它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或随机确定的案件。
  根据上款规定直接指定受委托机构,须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随机确定或直接指定的受委托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异议成立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选定受委托机构。
  
    第十七条 涉及跨学科、多学科或特殊行业以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鉴定和当事人协商或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人民法院择优委托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受委托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具委托书(见附表2),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送选定的受委托机构。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机构在进行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问题,为受委托机构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但不得干涉受委托机构独立做出结论。
  人民法院在组织、监督过程中,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需要勘验现场、检测标的物、采集检测样品的,应通知当事人和受委托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必要时,邀请主审法官参加。
  当事人可以自行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或咨询,但不得干涉受委托机构的工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勘验活动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需要补充材料时,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
  当事人对补充提供的材料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应交移送案件的合议庭确认。
  对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依职权无法收集,需强制措施才能提取的证据材料,由移送案件的合议庭收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复杂疑难或重大案件的初步鉴定意见实行以勘误、答疑和减少争议、完善鉴定结论为目的听证制度。听证会应当通知主审法官,并由其决定是否列席。
  当事人可以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当事人不参加听证活动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机构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委托关系。
  受委托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机构提交报告文书后,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应对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文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移送案件的合议庭,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报告文书。
  
    第二十五条 如需鉴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审判庭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委托管理部门,由其督促组织出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列入备选名册的机构有不履行义务、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指正,并可依有关程序视情节给予暂停一次至一年备选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撤消其备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院以前有关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级法院制定有关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文件,须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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