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教师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委托培训、离职进修的教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实行教师准入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职教师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教育援助项目,加强同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展对口支援和教学交流。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偏远、艰苦地区任教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县人民政府建立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每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学校建设选址必须经过抗震设防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舍建设和抗灾标准必须高于本地一般建筑物的建设标准。校舍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学校建筑年检制度,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进行补强加固;对确认的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改造或拆除。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知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临灾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和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比例依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中单独列项。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的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定期专题报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经考核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热心教育事业,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的乡(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 (三)因管理松弛,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小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