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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选、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通过人选、接受辞职、决定撤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 (三)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批准任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任免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