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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普通小学、初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外出半年以上,不能得到法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