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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不得少于两天时间,会议议程特别单一的例外。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进行,包括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届时提出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需要通过事项的草案等。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本次会议议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按照会议议程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组织落实,并就会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会议日程,会议表决方式,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等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