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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接上页]
(五)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有关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电力调度设施。
  
  第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并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提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力企业或者其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调度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场所;
  (二)利用厂站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杂物;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产设施、标志物;
  (四)破坏或者侵入发电、输变电、电力调度信息系统;
  (五)采石、打桩、钻探,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危害发电厂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安全;
  (六)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物品,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七)挖掘坑渠,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八)影响发电厂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九)其他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调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时,不得影响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稳定,不得影响维护、检修电力设施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挖掘鱼塘、垂钓;
  (四)烧窑、烧荒;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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