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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一)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以适当方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二)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三)定期选派法官培训人民调解员;
  (四)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辱骂、殴打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干扰、阻挠人民调解工作行为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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