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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由于国家经济调整、税收政策变动,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变更以及遇有重大灾害等情况,使自治县财政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时,报请省财政适当调整年初计划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自治县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31、增加一条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县内所发生的罚没收入是自治县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外,其余部分应入自治县财政。”。 32、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卫生”二字;第二款:“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保证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增加一款:“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以高于自治县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 33、增加一条为第四十九条:“自治县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金融部门积极开拓金融市场,提高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和效率,加强信贷管理,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发展。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下达或分配的财政借款、专项资金、上缴资金额度及各种债券指标时的照顾”。 34、增加一条为第五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动员社会力量办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 35、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地管理本县的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36、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重视教育、尊重教师、关心学生,对先进教师和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37、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办好各类学校,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特殊教育”;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改为此条第二款。 38、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民族联合学校”修改为“民族联合学校,为朝鲜族学生单独编班,用朝鲜族语言文字授课”。 39、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合作办学”。 40、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确认教师资格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聘任。”、“自治县可根据县情,在省里统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限额内,对朝鲜族学校的师资依据实际需要,采取特殊灵活的政策及时补充”;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三款。 41、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二款:“自治县做好农业科学普及和示范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款:“自治县注重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42、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自治县重视档案事业和地方史志工作”。 43、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增加一款:“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场所和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44、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加一款为第三款:“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5、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增加一款:“自治县建立少数民族人口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朝鲜族公民依法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46、增加一条为第六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47、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48、原条例对行政区域不正确的表述,如“县”、“本县”、“全县”、“县内”等,现均加以纠正。在“县”前加写“自治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