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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不得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相关管理职责参照烟花爆竹管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