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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十六)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实施。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查核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定期会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评价活动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监控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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