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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施工现场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定期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详细说明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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