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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交应交通行费,处以补交通行费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人,专供汽车高速度行驶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为修建、养护高速公路建于高速公路沿线的有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用地。 第四十条 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