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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已经2009年9月1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实施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报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六)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八)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 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意见、建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调查研究,对确需市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 事项提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拟定决策方案和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重大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报请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应当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二)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把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之一。 (三)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有关方面、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完善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并附方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意见的处理方式;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