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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站前城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站前地区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站前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站前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的;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途经站前地区的车辆载运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站前地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站前公安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由站前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属非经营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站前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禁止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