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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 (二)在指定停车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不按照指定通道通行规定随意停车、穿插变更线路。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看相、算命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并不接受劝阻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站前地区以摆残棋、抽奖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站前地区以碰瓷、变魔术等方式诈骗财物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出租车拉载乘客,强行索要高价车费的; (二)利用维修通讯器材等手段,变相或者强行索要高价维修费的; (三)利用美容、按摩等方式,强行索要高额服务费用的; (四)其他强买强卖、高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五)流动兜售食品、物品或散发宣传品,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 (六)纠缠或者强行为旅客介绍饮食、住宿、交通的; (七)其他扰乱站前地区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站前公安部门批准,在站前地区经营旅馆、旧货商店、首饰加工、手机维修、网吧等行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范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制度。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二十九条 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