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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坚持和谐开发,兼顾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效益,正确处理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五)坚持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各种资源潜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区域; (六)坚持滚动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条件,优先发展外部优越、具有较高可利用价值空间,并以重点发展区域带动其他区域的发展和建设。 第十一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由工程指挥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因生态建设和保护需要,确需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绿化承包 第十四条 大南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绿化建设。凡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承包大南山生态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与承包大南山生态造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责任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生态造林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绿化承包者使用。 第十八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的要求,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生态造林绿化,鼓励农户或个人承包绿化。 第十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退耕还林,并纳入林地管理。原绿化承包农户无力进行绿化或者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由原发包方调整给有能力绿化的农户,或者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第二十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植树造林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农户、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经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有关部门在确权发证时,只收取工本费。规划部门免费划红线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大南山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绿化规划,并在依法承包的林地范围内; (二)按工程指挥部的规定完成了承包林地范围内植树造林任务; (三)承包的林地范围内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 (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得超过绿化承包总面积的10%。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得工程指挥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