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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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