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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2009-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推动科学发展观及正确政绩观的树立和落实,确保南宁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国家监察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城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各开发区管(工)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定期研究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坚持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完成和履行环保法律职责情况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和年度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能力建设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辖区环境质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工业污染源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较好。环境质量综合指标和流域水体、跨行政区界断面、饮用水源水质以及区域大气、噪声达标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辖区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方案)比较科学。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不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加快,组织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有效,森林覆盖率、人均绿化率、自然保护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均达到规定要求。培育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和物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明显降低。
  
  (四)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符合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的实际,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保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加快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控制。开展小流域环境整治,辖区河流、小溪等清淤保洁措施落实。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及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创建生态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和生态村活动成效显著。
  
  (五)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率、“三同时”(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执行率达到规定要求,无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坚持依法行政,环保执法权威性得到维护。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故发生。
  
  三、考核评价方式
  
  每年考核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研究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考核结果按分数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80-89分(含80分);60-79分(含60分);60分以下共四个档次。分别依次列为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遵循统一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二)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工作结合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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