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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县、区、开发区及部门自查、市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及部门每年的考核自查于12月30日前完成,市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元月30日以前完成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和定量分析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四)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被考核人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在1-2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 分值 评分办法 1 履行环境保护领导职责情况(13分) 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1 按实绩评分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有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领导机制,设有专门的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正常运转 2 按实绩评分 政府领导班子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2 按实绩评分 对群众的环境信访和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认真及时地解决处理,未因此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和恶劣影响 2 按实绩评分 按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在任免县、区环保局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 1 按实绩评分 环保部门行政、事业经费按标准在地方财政中足额安排。(或落实环保部门环保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 2 以实际情况评分 当地环保机构建设,生态与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3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评分 2 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35分) 县城环境质量各项指标优于或等于上年,主要河流水质符合相应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空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9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9分贝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5 未达100%的不计分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情况 4 按市安排的任务完成情况评分 3 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14分) 组织实施农村小康工程创建生态村情况 2 按环保目标责任完成的得分 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活动成效显著 2 按实绩评分 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情况 3 按实绩评分 开展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辖区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4 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有成效 4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23分)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 按实际评分 辖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无污水处理厂的不计分,处理率按实际评分 取缔和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2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 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5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5分) 不制定、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 2 发现出台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的,不得分 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阻碍环境执法,影响恶劣的不得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干预建设项目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实施重大建设行为的,不得分 无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没有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2 出现前述情况不得分 对国家、自治区、市明令关停、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关停 2 查出有未完成的不得分 群众满意度 5 根据群众问卷调查满意度、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群众座谈会情况打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