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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2009-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以县、区、开发区及部门自查、市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及部门每年的考核自查于12月30日前完成,市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元月30日以前完成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和定量分析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四)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被考核人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在1-2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
  
  分值
  
  评分办法
  
  1
  
  履行环境保护领导职责情况(13分)
  
  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1
  
  按实绩评分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有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领导机制,设有专门的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正常运转
  
  2
  
  按实绩评分
  
  政府领导班子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2
  
  按实绩评分
  
  对群众的环境信访和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认真及时地解决处理,未因此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和恶劣影响
  
  2
  
  按实绩评分
  
  按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在任免县、区环保局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
  
  1
  
  按实绩评分
  
  环保部门行政、事业经费按标准在地方财政中足额安排。(或落实环保部门环保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
  
  2
  
  以实际情况评分
  
  当地环保机构建设,生态与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3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评分
  
  2
  
  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35分)
  
  县城环境质量各项指标优于或等于上年,主要河流水质符合相应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空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9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9分贝
  
  3
  
  按年均值评分,达标率达不到80%的不计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5
  
  未达100%的不计分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8
  
  以市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当年完成的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情况
  
  4
  
  按市安排的任务完成情况评分
  
  3
  
  生态及循环经济建设(14分)
  
  组织实施农村小康工程创建生态村情况
  
  2
  
  按环保目标责任完成的得分
  
  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活动成效显著
  
  2
  
  按实绩评分
  
  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情况
  
  3
  
  按实绩评分
  
  开展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辖区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4
  
  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有成效
  
  4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23分)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
  
  按实际评分
  
  辖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无污水处理厂的不计分,处理率按实际评分
  
  取缔和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2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3
  
  根据实绩情况计分,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
  
  未完成当年任务80%的不计分
  
  5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5分)
  
  不制定、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
  
  2
  
  发现出台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的,不得分
  
  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阻碍环境执法,影响恶劣的不得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干预建设项目的正常环境管理审批
  
  2
  
  发现有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实施重大建设行为的,不得分
  
  无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没有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2
  
  出现前述情况不得分
  
  对国家、自治区、市明令关停、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关停
  
  2
  
  查出有未完成的不得分
  
  群众满意度
  
  5
  
  根据群众问卷调查满意度、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群众座谈会情况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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