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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2009-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三项指标督查制度和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组长:张 鸿  市长助理
  
  成员:市卫生局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联 络 员:黄 皓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科副科长
  
  督查区域:上林县、兴宁区、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综合组
  
  分管领导:阮兆丰  市政府秘书长
  
  组长:徐铭斯  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副 组 长:市绩效办主任
  
  成员: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
  
   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市建委办公室主任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联 络 员:陈 坚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科员
  
  工作职责:草拟督查方案;编发督查报告、督查通知;编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台帐;汇编督查信息或简报;草拟责任追究建议。
  
  七、督查要求
  
  (一)各县(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通知书和本督查方案后,要尽快组织力量制定工作计划,指定联络员并于2009年4月7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各对应督查组。
  
  (二)实行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各县(区)、各管委会务必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完成任务的情况报告市相关督查组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没有进展的工作事项也要作零报告。逾期不报的要通报全市。
  
  (三)请各县(区)、各管委会组织好协助督查的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参加座谈会。各县(区)、各管委会要按照督查内容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在座谈会上介绍情况并将材料提供对应督查组。
  
  (四)各县(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对应督查小组成员参加相关重要会议;各督查组、各县(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督查工作、项目推进进展情况、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等报送综合组,以便编发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五)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项目审批进展慢、组织开工不力负有责任的有关县(区)、管委会、部门,对应督查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形成整改报告报对应督查组。对整改不力或延期上报整改报告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各督查组要对负责的项目督查到底,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六)在督查组督查结束时,各督查小组要向当地政府反馈督查意见。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各督查小组归口汇总,再送综合组汇总。形成的督查报告、督查通报和督查信息摘要等,要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以及市委各常委。
  
  (七)各县(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目标任务的情况将作为该县(区)、管委会、部门绩效考评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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