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下达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椐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 (二)超过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与主干路相连接的区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连接次干路或者供区域内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