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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9]9号
【颁布时间】 2009-01-15
【实施时间】 2009-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去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占我省企业总量份额较大的中小企业,开始陆续出现因国际金融危机而影响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甚至是企业倒闭、破产等现象,从而引发部分企业拖欠货款、租金、水电费等欠款纠纷,借贷纠纷,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劳资纠纷。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纠纷已陆续诉至法院。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多方主体利益,诉讼的群体性特征明显,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案件处理稳妥与否,直接影响到当地乃至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为全面做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处理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紧坚决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决议,从全省经济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的审理工作。要坚持保护包括国有金融债权在内的合法债权,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关注民生民意,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深刻认识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该类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过程中,要从案件处理的制度和机制上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正确把握和统一案件处理尺度,按照“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妥善慎重处理好该类案件,积极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化解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风险,为我省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要建立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逐级报备制度。各地法院在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诉讼的立案工作中,要及时将相关案件尤其是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逐级报备,以便上级法院及时了解情况,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积极探索试行对涉及某一企业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所有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便在对涉案企业经营背景、案件处理原则、利益协调、具体分配方案予以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的基础,统一案件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实行该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要逐级上报至我院,由我院指定相应的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四、要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一些具备企业破产法破产要件规定的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使该企业主体真正退出市场,做到优胜劣汰。对于暂时因资金问题陷于不良经营状况的企业,要采取“统筹兼顾、放水养鱼”的方法,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要坚持优先保护劳动者债权的原则,关注民生民意;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关,严防利用破产程序转移、隐匿财产,恶意逃废债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各级法院要根据债权人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果断采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谨防中小企业主恶意倒闭、逃废债务的行为发生,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恶意倒闭、破产负有责任的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边控、限制出境等有力措施,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车间、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应优先实施活封,以免激化矛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要建立有效的查封财产保管机制,防止企业财产在查封后的流失。同时,对需要及时变现的,要加快财产的变现速度,尤其是易损易耗的保全物品需要紧急处理的,要及时依法变价保存价款,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放大,确保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需采用诉前禁令的,必需由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可以通过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解决的问题的,不宜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性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不要随意查封、冻结党政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的基本帐户、办公大楼及相关人员的专门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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