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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电力、交通、通讯、石油等单位在对输电线路、区域变电站、公路、通讯设施和加油站进行规划建设时,要统筹考虑,避免在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确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等特殊原因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迁建费用。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责任。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严格民爆物品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和超量储存,民爆物品的生产、仓储设施必须按规定通过具备民爆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及重大危险源建档,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加强日常监控,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一旦发现安全区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为加大外部安全区域监控力度,防止出现反复,企业可对安全区域进行标注,设立明显标志。 四、坚持预防为主,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近期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按照“编号登记、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复查销号、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主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安监局和省国防科工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规定(略) 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总库区外部距离规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