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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应 核对上季度基金征收情况(包括应征、已征和欠缴的情况), 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价调办。
  
  十五、按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民,注重积累”的原 则,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动使用机制,将当年征收基金总 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 投放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十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 的原则,针对具体使用项目,分别采取借款、补助、补贴和 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扶持本地重要商品(肉、蛋、菜、奶等)生产基地 建设的,可采用借款不计基金占用费的方式,规定借款期限, 到期全额偿还。
  2、扶持重要商品(肉、蛋、蔬菜、食用植物油、大米、 面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对骨干流通企业采用贷款 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以支持企业增大库存,确保淡季或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应。
  3、当国内市场或本地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因市场供求 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时,对本市流通企业 (包括大型超市)用于外购商品保证本地市场供应的,政府 可以通过采用贷款贴息或费用补贴等方式,降低市场商品零 售价格或保持商品零售价格不变,以便减轻群众生活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
  4、扶持重要商品市场建设。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方 便人民生活,对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 采用拨款或借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市场建设。
  5、在重要节假日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副食品货源紧缺时,为鼓励贩运户组织货源进场交易及平抑 市场价格,对政府决定免收经营户摊位费和进场费的,政府 可对市场主办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助。
  6、当市场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 生活影响较大时,政府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 生活情况,适时进行动态价格补贴。
  7、当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部分商 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可对销售重要商品的企业因平抑市场价 格所发生的亏损进行价格补贴(主要包括进销差价、运杂费、 仓储费用、利息等补贴)。
  
  十七、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以 项目的形式,通过西宁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调办申报,市 价调办对申请项目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论 证、评审,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方向的项目,将 其建议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
  
  十八、凡以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初 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 “先付后贴”的方式,项目单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 清单;凡申请补贴、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单位 自筹资金已投入到位的资金凭证,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 拨付款项。
  
  十九、领导小组同意借款的使用单位,需有担保单位担 保,并与市价调办和市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用款合同须 对用款单位的责、权、利、还款时间、基金占用费、违约责 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十、凡发生重特大紧急事件造成市场部分重要商品价 格异常波动时,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 价调办、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 公告。
  
  二十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 要设立专门帐户或专帐核算,健全基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 务报表和明细表。使用年度较长的,需报送季报和年终报表。 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二十二、市价调办和财政部门要对投入的基金(补贴、 补助、贴息、借款)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 报领导小组研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凡不 履行用款规定、情节严重者,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五年内取消该企业和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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