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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调控人 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 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四、市价格、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行政 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二十五、市价调办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区、县及各工业园区地税机 关、各缴纳单位了解和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情况, 及时研究和协调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 监督。基金使用后,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及时在市相关 媒体上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十七、为了更好地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 理工作,可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安排3%的专项工作 经费,专门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主 要包括基金征收票据费用、项目调研费、专家评审论证费、 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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