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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调控人 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 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四、市价格、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行政 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二十五、市价调办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区、县及各工业园区地税机 关、各缴纳单位了解和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情况, 及时研究和协调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 监督。基金使用后,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及时在市相关 媒体上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十七、为了更好地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 理工作,可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安排3%的专项工作 经费,专门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主 要包括基金征收票据费用、项目调研费、专家评审论证费、 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