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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六)强化专业合作服务。各县(市、区)供销社要围绕发展“一特四化”现代农业要求,兴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立足县域资源和特色产业,积极领办和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规模化种养。要按照同行业经营管理、服务体系、经济效益一流的标准,培育一批服务功能强、助农增收效果好的示范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流通等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切实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和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七)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和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等服务,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县(市、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要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要积极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生产,努力为农业生产搞好科技示范和各类实用技术推广服务。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八)增强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和棉花市场秩序,参与农民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市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实体。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要加快基层社的重建改造步伐,通过参股、兼并、托管、加盟、租赁等方式,加快发展市场化运作和产权多元化的新型基层社。要把发展农资、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基层社重建改造的重要方式和措施。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农资连锁配送、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多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要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配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改造为“新网工程”的终端。 (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一)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深化改革,采取社有资产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