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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抓好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取缔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
  
  3.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工销售的相关制度。加快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和改造,继续扩大县(市)以上城镇猪、牛、羊定点屠宰的范围。加快县(市)以上城镇牲畜定点屠宰厂的改造工作,全面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继续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向肉类联合加工方向发展,开展冷却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检疫和检验设施,加强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
  
  4.继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严查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全力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依照法定程序公布检测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全面落实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村的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仓买店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市场、超市、集贸市场散装食品销售行为。
  
  5.继续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卫生准入,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型餐饮业的整顿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我市中小型餐饮业分间操作、冷藏设施使用、餐具消毒等治本建设,加强进货渠道、生熟分开、健康体检、卫生制度等软件管理。认真抓好大型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6.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管检查,查处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及生产销售无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制剂的保健食品等违法问题,严格监督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二要加强对生产加工儿童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核发有关证照;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监督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加大对儿童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有毒有害儿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要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向各乡(镇)、村(屯)延伸食品经营连锁网点,同时整合改造乡(镇)、村(屯)现有的食品网点,发展食品连锁经营网络。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适时开展本地区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和授牌活动。宾县、五常市要巩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的工作成果,巴彦县要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成果。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的防疫、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推广并使用食品经营进销货票证通等工作;查处流通环节无证经营食品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督促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自检机构;指导开展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六)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发放,负责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酒类经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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