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继续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本地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吸取“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平稳顺利实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和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由各区、县(市)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专项整治,抓好监督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的监管。要继续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高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馆等的治理力度;认真开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集中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具体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确保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切实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并注意发挥技术监督作用,加强对动态食品质量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作用。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要以“3·15”消费者权益日和“9·15”全省食品药品质量日为重点,举办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认真做好日常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区、乡(镇)、村(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质量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食品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宣教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和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督导督察,推动工作落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构建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和区、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强化对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督导督察,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导督察建议,对工作不力、失职的,要报告同级政府处理。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定期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完善应急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强化对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报告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妥善应对、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注意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充实加强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增加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认真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执法装备、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条件,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办案和监督抽验经费以及检验检测和监测经费,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