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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提交材料]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所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报送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律协考核程序]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公开与复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报送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暂缓考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不称职者的处理]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