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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鼓励企业安置。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企业吸纳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企业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达到50人以上,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开展失业救助。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地震灾区企业,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九)实施就业援助。把地震灾区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各县(区)要抓好外派劳务,拓展外输渠道。 (十一)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5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十二)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四)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十五)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市农业担保公司和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十六)提供土地政策扶持。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五、着力维护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十八)落实权益保障。协调农民工务工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九)接续社保关系。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