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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内府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着力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保证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严禁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农民工就业和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执行力。
  (二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建设、农业、商务、扶贫、农劳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法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农业、农劳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公安、人口计生、统计、农劳办、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全面系统掌握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情况,作好疏导工作;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搞好服务。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农劳办等部门要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二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县(区)政府是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社要主动与返乡农民工接触、沟通,了解他们的现状、打算和需求,切实关心、关注、关爱返乡农民工生产和生活,认真作好思想疏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搞好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重点宣传农民工自己创业、自己就业的先进典型。对开辟新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对培训抓得实、效果好的,稳定省外农民工就业工作突出的,对引导农民工创业好的,对农民工变企业家安排农民工多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的给予表彰,形成关爱农民工、关注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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