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试行)》已于2008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异常发票(以下简称异常发票)数据核查管理工作,通过对车辆购置税征收中产生的机动车辆销售异常发票数据的清分核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防范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税基受到侵蚀,制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异常发票数据的上报及清分下发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一条龙数据上报及清分流程)。县(区、市)局税政部门负责接收信息中心清分的异常发票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后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在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负责对异常发票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进行分析。 二、工作内容 异常发票是指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申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以下简称购车价格)低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发票。对异常发票的核查,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管理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购、销、存电子台帐(附件6)。 2.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每月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下载格式交企业填制)(附件2); (2)当月取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及购、销、存电子台帐(附件6);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下载格式交企业填制)(附件3)以及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实行增值税网上申报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报送期限应不少于每季度报送一次。 3.降价车辆事前备案。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车辆中,要对某一批车辆进行降价处理时(降价处理:指以低于该车进货的购进价销售车辆),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正当理由,出具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备案申请及经销企业提供的资料,确认其真实、有效后给予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各类降价理由时应包括以下要素: (1)厂家降价:出示生产企业出具的要求降价的公务文书; (2)质量原因降价:出示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质量问题证明书或具有修理行业资质修理企业的认定书; (3)库存降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销售车辆是否属于备案车辆并且库存三年以上; (4)其他原因降价: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提供正当理由。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申请备案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备案。 (二)税源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报送的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的数据核查、分析工作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要对达到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标准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对未达到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标准,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要进行政策宣传及纳税辅导,规范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员应定期下户核实发票使用情况及企业购、销、存情况,对不符信息应及时调查核实。 (三)异常发票核查 异常发票核查的原则是在逐票核实基础上进行重点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对税政部门移交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内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产生的异常发票进行逐票核实,对数据分析中发现有问题的异常发票或企业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异常发票的核实按以下要求进行: 1.税源管理部门应要求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对异常发票产生原因逐票进行书面说明。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每月应将情况说明及异常发票复印保存备查。 2.未进行“降价车辆事前备案”,产生异常发票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异常发票核查时按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并征收或补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