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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接上页]
3.对因非正常损失导致降价处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其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以低于同类型车辆进货的购进价格销售车辆,产生异常。若异常原因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以返利形式以低于同类型车辆出厂价格将车辆销售给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5.对异常发票进行核查时,发票不含税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但高于进货价格(不含税)的,应核查是否存在多份进货发票(如客车附属设备如空调、视听设备等,货车的货箱与底盘是否分别开具进货发票等)。
  6.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前2个月份的异常发票数据核查完毕后,汇总填报《车辆税收一条龙异常发票核查情况统计表(汇总)》(附件4)、《××月异常发票核查明细表》(附件6)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局,同时保存电子表格备查(即:1月核查上报上年11月数据,2月核查上报上年12月数据,3月上报本年度1月份数据,依次类推)。
  
  三、数据分析运用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要做好以下的数据分析工作,对数据分析中发现问题的异常发票和企业要进行重点核查,如果发现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的分析
  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应完成以下案头审核工作:
  1.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比对。是否存在《统一发票清单》数据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致的。
  2.将《统一发票清单》中的价费合计金额换算为销售额,与申报纳税的销售额进行比对。是否存在销售额小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
  3.审核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是否存在统一发票期初存量和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和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的。
  4.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5.核实是否存在同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当月车辆购置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数量占全部开票数量20%以上(《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反映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当月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的)。
  (二)异常发票数据分析
  税政部门每月对异常发票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本地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当月车辆购置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中,差异率大于30%的,应重点进行核查,并在上报的《车辆税收一条龙异常发票核查情况统计表(汇总)》的“情况说明”栏对该异常发票核查情况做单独说明;
  2.同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当月或连续三个月车辆购置税价格异常发票平均差异率大于20%的;
  3.同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连续三个月或一年累计六个月产生价格异常发票信息的。
  
  四、其他要求
  《××月车辆税收一条龙异常发票核查情况统计表(汇总)》、《××月异常发票核实明细表》要求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省局。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各地上传/车购税/异常发票。
  
  五、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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