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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平台公司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企业等交易对手时,若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及前20日分别将应还本金单、应还利息单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偿债资金划入平台偿债专户。 第十七条 平台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提前做好还款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平台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树立诚信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以下称平台公司)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偿债机制,用于借款项目偿债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2.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3.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预算外财政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4.与贷款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5.其他可用于贷款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前15日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 第六条 市各平台公司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各平台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