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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附件:1. 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长春市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我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郗书元为组长,法监处赵莉珠、崔大伟处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市监督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法监处。 二、整治任务和目标 全面整顿和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秩序,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餐饮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一)总目标:加强重点场所(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食品早点夜市、凉菜和卤菜店)等的食品卫生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二)具体目标: 1、对辖区内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含食堂)监督覆盖率达100%。 2、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达100%。 3、对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4、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率达100%。 三、整治内容 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在餐饮消费环节的使用,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须是经国家卫生部正式批准、公布的,有定点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的。 (二)严格落实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强化备案制,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责任人进行登记,记录保存12个月备查。 (三)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各餐饮经营单位对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 (四)对蜜饯、酱腌菜、酱卤肉、冷冻食品、西点、面点、等重点食品和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的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掩盖食品缺陷和伪造手段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并及时向属地食品安全协调部门报告。 (五)建立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对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2日-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对餐饮经营单位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者举报违法行为,公布食品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