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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政府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政府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的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政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监管,阳光操作,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建设必须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阳光操作。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和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供优质服务。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核准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