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加快港区变电站和电网建设,先期解决昌东、东新、樵舍港区所需电网建设项目。 三、政策措施 (八)建立水运建设投融资平台。 搭建投融资平台,组建江西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入一定资本金,合理集中国家和省长期投资形成的存量港航资产,运用政府授权的投资职能,发挥政府投资主体作用,以市场运作为主导,开放港口、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水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省财政分两年安排2亿元(2010年、2011年各安排1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江西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年度按不低于省财政投入,统筹安排交通建设资金;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其他资金等。船型标准化政府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按中央下拨船型标准化引导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 支持水运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向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采取船舶抵押贷款形式,解决运力发展的资金问题。引导个体船舶公司化管理,鼓励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引导水运经营者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船舶,鼓励落户省外船舶返乡创业。 (九)实施水运建设优惠政策。 1.港口、岸线及陆域和航道建设用地,由省发改委统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 2.公用性码头、航道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征地有关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3.南昌市、九江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落实南昌港总体规划、九江港总体规划实施需征用的土地和岸线。优先安排港口建设和港口物流园区用地。南昌市、九江市政府要成立港口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协调南昌港、九江港建设。研究制定南昌、九江港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港口建设环境。九江要对规划港区的岸线、陆域、水域和集疏运通道实现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超前控制和预留九江港口发展用地,将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保税加工等用地纳入保护性控制范围。 4.落实航电枢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港口建设开山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5.对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加快水运地方立法。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法制办,加快“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保护水运资源和依法保障水运可持续发展。 (十)提升水运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水运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水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创新水运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充分发挥企业在供应链中的物流服务作用和港口在大物流体系中的平台枢纽作用,引导重点水运企业拓展仓储、包装、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建立物流配送网络和物流服务企业。 四、组织领导 (十一)成立省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成立省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省水运发展政策与规划纲要,建立定期议事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水运发展的重大事宜。各设区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成立相应的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十二)建立水资源综合利用协调机制。 建立水利、水电、交通部门长期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统筹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水运资源的保护利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枢纽和桥梁工程,要依法同步建设通航助航设施,保证航运对航道水深和净空高度的需要。有计划逐步解决五河碍航、断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