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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51号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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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发票法制建设,从制度上消除假发票的生存空间,是抑制发票违章、违法现象的根本措施。税务部门除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外,还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发票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明确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规范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使用。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国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自治区公安厅:与税务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公安、税务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自治区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自治区审计厅:加大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自治区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税务部门完善银行、税务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安厅、国税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
  (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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