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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51号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社会宣传工作,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
  
  
西藏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戴 建 国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陈 文 通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安 晓 晖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文 秋 良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余 官 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宋民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格桑平措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晋美次仁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 隆 仕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 秀 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旺次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续 文 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多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肖 茂 光西藏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庄 劲 松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承 碧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案件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
  杨 承 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
  马 端 仁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阿旺次仁 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刘 力 春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冯 征 西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魏 忠 梅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成 员:
  张 先 群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
  德吉央宗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 玉 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蒙 玉 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胡 文 飞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扎西江村 自治区监察厅纪检室主任科员
  张 紹 琴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处长
  帕巴西绕 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处长
  杨锐 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
  刘 全 洪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土登 自治区国税局票证中心主任
  李 九 成 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姚 桂 侠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综合处主任科员
  王军 西藏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处长
  张 石 贵 西藏军区后勤部财务处副处长
  
  三、其他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的整治工作,同时将协调小组机构名单及时报送给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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