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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0年省市为民办实事的通知

[接上页]

  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协作单位:市财政局,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政府。
  
  要求:根据省上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要求,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上的医疗救助办法,及时修订完善和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十、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协作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政府。
  
  要求:2010年,省上要求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15元。全省计划建设18个县级医院、3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500个村卫生室、1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今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市政府已于2009年12月24日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方案(试行)》,规定新农合基金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元,县(市、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元,个人缴纳不低于30元。农村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等,按照人均年筹资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县为单位,2009年-2011年按服务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补助1元,省直管县(市)1元的市级补助由当地财政负担。
  
  全市县级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按照省上最终下达我市的任务为准,省上建设任务下达后,市卫生部门将按照省上下达我市的建设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实施,各级要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协作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政府。
  
  要求:省上要求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我市将按照省上下达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计划任务,由市教育部门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市下达的任务认真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实施工作量的60%。
  
  十二、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协作单位:市发改委、残联、财政局,肃州区政府。
  
  要求:酒泉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在肃州区,由肃州区政府负责建设。学校规划占地面积30亩,计划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可容纳全市160名适龄残疾儿童寄宿就读。酒泉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计划投资1380万元,校舍规划建筑总面积6200平方米,修建教学楼2幢、宿舍楼1幢及食堂和浴室等生活用房。该项目计划于2010年8月底竣工并投入使用。
  
  十三、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协作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农牧局、监察局,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政府。
  
  要求:按照省上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要求,今年,全市计划选拔300名左右的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在人员分配上,根据各县(市、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需求,按照各县(市、区)农牧业人口数0.53人/千人的指标进行分配,并适当向移民县市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照顾。
  
  其他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市人事部门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向省上上报了调查统计情况,待省上下达选拔计划后,市人事部门将按照省上下达我市的计划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进行实施。在安排就业上优先解决近年来农村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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