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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4号文件部署,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1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理,全面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帐款相符。 (二)通过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集体所有的“三资”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建立登记台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 (四)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委托代理服务,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二、“三资”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对象是全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组。 清理工作范围是上述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清理登记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 三、“三资”清理工作的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下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7-9人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以物对帐,以帐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镇(含街道,下同)应抽调干部和懂财务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二)登记。在“三资”清理过程中,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四)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级以上“三资”清理机构协调处理。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六)上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三资”清理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乡镇集体“三资”清理机构审核,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