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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港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于2009年6月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交通运输部联合批准。为确保《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实现城港联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南昌港是全国28个重要内河港口之一,抓好《总体规划》实施,打造现代码头集群,对我市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大开放主战略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核心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站在有利于南昌水运事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南昌港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提高岸线利用综合效益。 市政府成立“南昌市推进《南昌港总体规划》实施领导小组”(洪府厅字[2010]22号,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南昌港口发展政策,对岸线实行统一管理,保障《总体规划》顺利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沿赣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推动《总体规划》实施。 二、合理布局,有效使用 港口岸线(含相关水域和陆域)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具有独特性、珍贵性和重要性,必须合理布局,有效使用。 (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开发”的原则,由市发改委组织制定沿江临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促进生产要素向港口集聚。 (二)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并充分考虑鄱阳湖水利枢纽对南昌港航道产生的影响,集约开发沿江工业和港口仓储等生产性岸线。结合物流园建设,支持成片规模开发使用港口岸线。重点发展外向型、大运量和水路联运等扩散性强的产业,形成临港产业集群。 (三)按照“有效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引进产业链长、带动力强且确需使用港口岸线的临港工业项目。建设港口设施,应沿纵深方向集中布置,尽量少占用岸线。严格限制对港口设施依赖性不强或不需要利用岸线的一般性产业项目贴岸布置。鼓励建设公用码头,坚决控制业主和单位擅自占用岸线,提高港口岸线使用率。 三、严格保护,依规建设 (一)依据《总体规划》,沿赣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港口岸线和相关水域、陆域实行有效保护,依法制止规划港区(含预留港区)内一切影响港口建设和发展项目、非港口设施项目的实施,对港区内的非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港口建设的堤顶公路实行改道,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二)按照《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五桥(生米大桥-英雄大桥)以内原有老港区不再新建港口项目和码头设施,并结合沿江风光带建设,对历史老码头进行清理整顿,分时分段逐步予以迁移。 (三)编制《南昌港集疏运一体化规划》,加快港区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对接联通,并与港口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各相关县区(开发区)和部门在规划建设水、电、路、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时,应结合港区发展需要,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为港区建设、营运创造条件。 (四)加快南昌港锚地建设,满足船舶进出港区和锚泊需要,维护港区良好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四、分级审批,先批后用 (一)南昌港口岸线由市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和《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实行省交通运输厅、国家交通运输部两级审批。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由国务院或国家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审批同意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一般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报请市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国家交通运输部报批。在未经市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自行审批或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开发使用《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及腹地使用协议。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凡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业主或单位都必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