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营口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要认真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车站、码头、电厂、大型公共设施、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采取打歼灭战的方式,集中力量治理影响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深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整治。继续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严密监控,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依法履行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及采空区治理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存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在年内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联锁自动控制;搞好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进园区,抓紧搬迁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深化道路交通整治。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等单位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切实加强车辆检验,确保行车安全;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配全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落实险桥改造计划。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继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高层、地下建筑、消防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未完成治理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加强城市和化工园区消防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深化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整治。重点加强对水上运输、陆岛运输以及内陆重点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继续依法打击“三无船只”以及货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建立动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深化建筑施工整治。以桥梁、大型工业民用建筑、拆除工程等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加强工程承发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开工许可等源头环节监控,坚决打击非法建设、违法承发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整治。摸清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底数和职业危害现状,开展监督执法,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水利、电力、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农机、林业、教育等行业领域也要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整治内容,落实整治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1.切实强化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市、市(县)区、乡镇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扎实做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督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以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切实搞好从业人员的普及性培训,努力完成全市三年培训30万人的计划。
  
  2.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继续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继续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安全执法队伍和职业健康监管专业人员,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加强对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2.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所必需的资金。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同时,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