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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从事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并经过艾滋病救治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个人账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要坚持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费用控制,杜绝资金浪费,确保艾滋病病人得到基本医疗救治。 第三条 对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实行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管理与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下同)卫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县卫生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 第二章 免费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免费治疗范围: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并已按照法定程序报告的艾滋病现症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经县级专家组会诊确认后,方可纳入免费治疗范围。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属于免费治疗范围,从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属《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的药品费和辅助检查项目中的相关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输液费等相关费用。 (二)门(急)诊病人《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 第七条 以下治疗费用由艾滋病病人本人自理,不得从病人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非《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和非辅助检查目录的检查费; (二)未经批准发生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或外购药品费; (三)非机会性感染所致疾病和外伤; (四)其他由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 第三章 病人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 凡符合免费治疗范围的艾滋病病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县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治疗证和个人定额账户证。 第九条 个人定额账户证用于记录艾滋病病人个人账户资金的注入、支付及结余等情况。个人定额账户证要妥善保存,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村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并到原发证机构挂失、换发新证。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个人定额账户医疗费余额应首先保证其家庭成员中的其他艾滋病病人使用,若其家庭没有其他艾滋病病人,余额全部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同时办理个人定额账户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医疗费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经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财政负担。5县市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区及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将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艾滋病病人数量和治疗需要予以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0%,确保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局及疾控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