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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帐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个人账户注入、医疗费使用和结算

  
  第十四条 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医疗费审核、支付与核算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分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个人定额账户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每季度注入一次;个人定额账户资金注入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统筹。
  
  个人定额账户由个人自主管理,按规定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统一管理,用于艾滋病危重病人的治疗。
  
  第十六条 艾滋病病人凭《阜阳市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医疗费从个人定额账户支付,有关诊疗内容和支出费用要同时在个人定额账户和处方上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重症艾滋病病人个人定额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治疗费用需要透支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由3-5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确定透支额度(专家会诊意见留存备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批准,办理透支手续。
  
  第十八条 年末个人定额账户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末个人账户结余1000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10%的比例从中一次性提取现金作为年度医疗费结余的奖励,每人年度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九条 凡从个人定额账户余额提取奖励资金的,应当在完善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诊断治疗等费用,均应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整理汇总医疗费单据、垫支凭据、转诊和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销或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结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费原则上以阜城三区、开发区及各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年度内如果出现医疗费超支,财政部门应及时补充。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县要严格执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重病统筹基金预警制度。当基金存量低于上一季度实际支出水平或基金本月存量低于支出水平达到预警线时,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由县财政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不得将个人的有关证件转借他人,凡违反规定,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医疗费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暂停直至取消其使用个人定额账户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和药品等各项费用,均应明码标价,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卫生、财政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定期向艾滋病病人公布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病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情况、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使用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转诊条件、救治费用收支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用药范围与标准,医疗收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
  
  (四)个人定额账户资金注入、结算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救治单位医疗处方、阜阳市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县应根据本办法,建立个人资金账户和大病统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对管理不善、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或艾滋病防治经费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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