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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各地区要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流入地要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明确责任目标,落实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婚育证明》查验、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免费技术服务等制度,积极为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以多种形式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生育服务事项,依法落实流出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流出人口留守家庭解决困难。 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两地的区域协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的有效办法,促进流入地和流出地有效落实服务和管理责任。 五、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办理相关证件等有关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 在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努力做到服务上门。各地区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落实流动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集中居住点、企业和市场,要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挂牌公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与人口计生部门协定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随时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真正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要畅通流动人口投诉渠道。通过设立流动人口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等,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 六、建立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 依托全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wis)系统,加快建立全区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做到信息互联共享。特别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信息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要互相交换、互为补充,形成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制度,设定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规统计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以房管人、证件代管”等有效管理形式,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