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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农民工办的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调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到位。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至少确定1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居委会,每300名至500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要明确职责、落实待遇。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
  
  要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在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中,统筹考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按照流入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正常支出。
  
  要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到位。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评估方案,把平时监控、年中抽查、社会监督与年末验收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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