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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代表活动时间和经费保障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根据代表活动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确定每年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数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数额按同级人大代表工作经费标准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规定履行职责,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 (三)委员联系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四)代表培训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情况通报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六)代表权利保障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代表证的制发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六、其他事项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终止和停止,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 (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制度,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四)本办法由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